哈尔滨音乐学院录取规则
哈尔滨音乐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五条 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19年各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要求为: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50%+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100*50%)。在音乐表演专业中,如合唱指挥方向生源不足,合唱指挥方向录取采用钢琴演奏方向专业考试成绩,均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如考生所在生源省份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十七条 专业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听音笔试、基本乐理、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各生源省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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