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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录取原则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5.江苏省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物理或历史科目等级达A+的考生加3分、等级为A的考生加1分,其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达A+的考生加1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不享受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6.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

7.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

江苏省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加分后的总成绩安排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原始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BB)、语文与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

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⑵非江苏省进档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8.体育教育专业,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9.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10.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面向江苏省部分地区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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