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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在提档时,原则上承认省级招办报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以下简称实考分)为准。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第十三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我校外语类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考英语成绩须达到满分的70%(含)以上。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实考分从高到低进行录退。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设定专业志愿级差,第一、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所有已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专业录取时,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按实考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上海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  考生选考科目符合所报考专业选考科目限制要求。录取考生实考分须不低于上海市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  进档考生按照实考分确定录取专业;若实考分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性照顾分加分考生;若该分数还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语文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选考科目单科最高分排队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予以录取。

  浙江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  按照专业计划100%进行提档。

第二  考生选考科目符合所报考专业选考科目限制要求。

第三  进档考生按照实考分确定录取专业;若实考分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性照顾分加分考生;若该分数还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语文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选考科目单科最高分排队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予以录取。

  江苏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录取考生实考分须不低于江苏省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  进档考生按照考生“语、数、外三门原始分+政策性奖励分+附加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分)的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该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政策性照顾分加分考生;若该分数还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排队录取(语文含附加分);理科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队录取(数学含附加分)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录取原则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非通用语专业录取原则

非通用语专业在部分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投放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普通类)、南疆计划以及港澳台侨招生等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原则

对艺术类、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当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班录取原则

第二学士学位班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9年第二学士学位班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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