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实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或有考生专业不服从调剂退档后的剩余计划,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计划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艺术专业成绩认定和成绩排序规则:①在湖南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执行湖南统一划定的专业和文化分数线,按投档成绩排序拟录;②在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考生时,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按综合总分排序拟录,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和舞蹈类专业综合总分=高考文化成绩×30%+校考专业成绩×70%、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综合总分=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注:考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必须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无统考或有统考没强制要求除外)及校考合格];若综合总分相同,再按专业校考成绩排序;英语不单独限分,艺术考生文化成绩确定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办理;③在没有举行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考生时,艺术专业成绩认可其统考成绩,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④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优先满足校考生源,在校考生源不足且计划不能调整时,可认可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成绩排序规则:考生文化和专业成绩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排序投档和拟录;湖南体育类专业考生拟录时按湖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高考分数优先的“高考分数清”规则拟录专业。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管理系统院校子系统”,按“高考分数清”规则设置自动分档。第一步,分科类将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艺术类专业按第十六条执行、体育类专业投档成绩按第十七条执行)降序排序(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高低排序);第二步,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拟录专业;第三步,按照高考分数排序、专业志愿拟录完后,对所报专业均无法满足且专业服从调剂和没有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再按投档成绩排序,优先安排与其专业志愿相适或相近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除外)。投档成绩确定、优惠加分和降分投档等均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文件规定执行,教育部高考改革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投档与录取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选择专业,对未按规定选择专业而造成后续深造和就业困难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专业测试且成绩入围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专业测试[无统一测试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外]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文化课统一考试。考生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合格后,须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填报学校志愿;学校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拟录。
第二十三条 文史、理工类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投档成绩距生源所在省(市、区)相应科类一本控制分数线下10分(含10分)内[上海、浙江等教育部高考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他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身体符合专业要求的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首次投档的进档考生,原则上我校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方式缴纳学杂费。学校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教育厅和财政厅核定标准,按学年进行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湘南学院计划财务处网站、新生入学须知和张贴栏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考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复查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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