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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城建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9年天津城建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天津城建大学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792

5、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6、学校概况:

天津城建大学是天津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78年,前身为天津大学第四分校,依托天津大学开办本科教育;1979年,更名为天津大学建筑分校,1987年,更名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2013年,更名为天津城建大学。1998年,学校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实现了办学层次的提升;2007年,学校被批准为工程硕士培养单位。1996年,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07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2018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在4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发展城市科学,培育建设人才”为办学宗旨,秉承“依托行业,强化特色,质量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践行“重德重能、善学善建”的校训精神,立足天津、面向全国、放眼世界,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已经培养了6万余名适任敬业的优秀毕业生。

学校教育体系完备,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学校有14个学院、1个教学部、2个教学中心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全日制在校生17458人,其中本科生16095人,硕士研究生1093人,留学生226人,预科生44人。设有54个本科专业,其中,有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2个天津市综合改革试点专业,7个天津市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和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项目,8个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和12个天津市应用型专业,6个专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本科专业评估(认证)。拥有6个天津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个天津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1个天津市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获批天津市精品课程12门,天津市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4门。获得天津市教学成果奖18项,其中一等奖9项、二等奖9项、获批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2项。年均就业率93%以上。

学科特色鲜明,科研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学校有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生态城市、智慧城市、城市经济、城市文化7大学科群,1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类别,4个工程硕士领域。有6个省部级重点学科,1个天津市一流学科(土木工程)、1个天津市一流(培育)学科(环境科学与工程)、4个天津市特色学科群。近五年,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40余项,省部级科研项目360余项;年均科技经费1亿余元;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50余项;有1个国家工程中心、4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8个省部级工程中心等科技平台18个。近三年,出版学术著作50余部;发明专利授权150余件。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实现了零的突破。

师资队伍建设持续加强,高层次人才显著增加。学校现有教职工1235人,其中专任教师915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424人。教师中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1人,天津市特聘教授1人,特聘教授青年学者1人,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6人,天津市宣传文化“五个一批”人才3人,天津市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1人。国家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7人、获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2人。双聘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拥有7个省部级创新团队,12支天津市教学团队。

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教育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与15个国家的36所院校及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与9所国外大学签署了16个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包括1个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协议,其中与丹麦VIA大学合作举办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已招生五届。长短期留学生累积达800余名,生源国达23个。邀请国外知名大学专家学者近700人次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获批天津市外专引智项目67项,被评为“天津市外专引智示范单位”。支持300余名教师出国交流。向教育部申请与波兰比亚威斯托克工业大学和克拉科夫工业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工程学院,联合兄弟院校共建巴基斯坦旁遮普天津技术大学。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联合建立了“基础设施防护和环境生物技术联合研究中心”,获批成为天津市第三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办学条件优良,校园环境优美和谐。学校占地面积61.0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45.5万平方米。图书馆及资料室共有纸质图书137.86万册,电子图书194.3万册,纸质期刊958种,电子期刊12.7万册,中外文数据库平台101个。校园网有线、无线全覆盖。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校园绿化率达41%;校园文化活动精彩纷呈,校园环境文明有序、和谐稳定。

学校以服务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为己任,面向城建领域合理设置学科专业,科学设计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形成“立足城建、紧贴行业、德能并举、培养适任敬业的复合型应用人才”的办学特色。

未来,天津城建大学将紧紧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一流学科建设为引领,坚持“以本为本”,坚持深化改革,坚持扩大开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扎实推进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着力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为建设高水平城建特色大学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条 学校招生方式

学校共有51个本科招生专业(其中14个专业按4个专业类招生,其余37个按专业招生),按专业类招生的本科生入学时不指定专业,在完成第1学年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根据兴趣特长和学业成绩,按照《天津城建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在本专业类中选择具体修读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规则、招生计划和招生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我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我校也将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2019年我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为准。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总计划内对招生计划作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各地最低分同分录取、按各省录取政策完成投档比例要求的录取或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填报的志愿,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综合改革三种录取规则;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与我校专业录取原则不一致,执行所在地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  当同一科类、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和英语,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物理、化学(或生物)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优先满足等级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如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均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  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考要求匹配,录取时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合格考生留在上述专业学习,不合格考生须选择转至其他专业学习,但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高于拟转入专业在考生生源所在地录取的最低分数。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软件工程专业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不含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体育测试合格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考生须达到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相应文化成绩标准,然后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班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同第十一条),如生源所在省未公布分专业计划,我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入学后,学校对注册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后期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天津城建大学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

1、各类专业学费: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设计学类每生每学年12000元;软件专业的学生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学习,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与丹麦VIA大学合作举办的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住宿费: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及答考生问。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我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话:022-23771790

网址:http://www.tcu.edu.cn

E-mail:zhb@t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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