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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对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 以内,对实行“顺序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规则投档到我校的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考生的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同成绩排序没有明确规定的省份,依次比较综合、语文、英语、数学)。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专业成绩为依据,若省级招办建议高校录取原则与投档原则保持一致的,我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文化综合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若省级招办没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照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文化成绩,文化综合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地招办调剂(无我校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选测等级CC及以上、必测等级5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办法;上海市、浙江省考生无选考科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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