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奖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1、江汉大学奖学金设置情况
一、奖励:
(一)国家奖学金: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国家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8000元/人·年(2011年全校32人获奖)。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5000元/人·年(2011年全校526人获奖)。
(三)省、市政府奖学金: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省、市政府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
(四)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10名,每人10000元。
(五)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每学年评选20名,每人5000元。
(六)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同时获得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及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的学生干部。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七)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7%,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校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校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元。
(八)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当年毕业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九)新生奖学金:
综合成绩奖:奖励各省考生按照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艺、体第一名的优秀新生。若招生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录取总数的前1%予以奖励。
学术成果奖: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生物、化学、信息学)省级赛区一等奖(含)以上者;高中阶段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奖者。奖励标准每人1000元。
(十) 道德风尚奖、学生学术成果奖、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100--10000元(2011年全校815人获奖)。
(十一)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按捐资单位(个人)要求评发。
二、勤工助学:
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拓宽勤工助学渠道。学生勤工助学每人每小时8元。
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共分为3档;2011年全校共4320人次获国家助学金。
三、贷款:
国家实行生源地贷款,4000元--6000/人·年,学生在家庭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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