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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2020年本专(科)招生简章

西藏藏医药大学2020年本专(科)招生简章


西藏藏医药大学是一所集学研医产于一体的民族传统医药高等院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唯一单独设置的藏医药高等学校,也是世界唯一单独设置的藏医药高等学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大学,中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藏医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单位,是教育部构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藏医药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与人才培养模式试验区,是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单位和藏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是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的“藏医药协同创新中心”;是科技部国家级藏医药防治糖尿病国际联合中心共建基地,是西藏自治区藏医药防治糖尿病创新团队,承担国家藏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


学校于1989年9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创建,位于文化积淀深厚、闻名世界的历史文化名城拉萨。建校31年来,为全国培养了6000余名政治合格、业务精湛、勤于创新、勇于奉献的藏医药专业人才,并禀承圣贤雄风,成就藏医气韵,完成了学校性格塑造,形成了“厚德、勤学、笃行、利众”的人文品质。2019年,学校新校区建设成为李克强总理考察西藏时确定的“三大民生工程”之一,新校区建设共500亩,将于2021年投入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西藏藏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藏藏医药大学。学校地址:城关区校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中路10号;新校区(建设中):城关区教育城。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性质:公办省(区)属高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院校。办学层次:1、博士研究生教育2、硕士研究生教育3、本科教育4、(高职)专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主要领导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六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西藏藏医药大学2020年度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学生除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源外,其他学生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第九条 我校招收的藏医学(国家免费医学生)、藏医学(地方专项)为提前普通本科批次,有关计划性质、报考条件、投档要求等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8 号)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文件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2020年我校招收的藏医学(五年)、中(藏)西医临床医学(五年)授予医学学士学位。藏药学(四年)、护理学(四年)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招生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藏医学、藏药学、护理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药制药等专业课程采用藏文、藏语授课,不具备藏文高中水平的考生不得报考。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除行业规定外);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考生不予录取至医药学类专业;我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相关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具体以公布专业的备注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为:提前普通本科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对口高职批次,具体录取批次按各省区公布的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原则。学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各个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各省区的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按照招生计划数1:1提档,对于平行志愿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分专业录取,分数相同时,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但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直接予以退档。


第五章 录取方式


第十七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收费要求及标准


第十八条 我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


第七章 资助体系(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本着“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原则。建立了“奖、贷、助、减、免”等一系列的助学体系,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招生负责部门:招生与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850000,咨询电话:0891-6388340,传真号码:0891-6389296,电子邮箱:404628555@qq.com,校园网域名:http://www.ttmc.edu.cn/。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大学的合法权益,西藏藏医药大学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举报电话:0891-6387220。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藏藏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报考西藏藏医药大学,西藏藏医药大学秉承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发展理念,努力建设世界一流藏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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