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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招生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藏医学、藏药学、护理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药制药等专业课程采用藏文、藏语授课,不具备藏文高中水平的考生不得报考。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除行业规定外);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考生不予录取至医药学类专业;我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相关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具体以公布专业的备注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为:提前普通本科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对口高职批次,具体录取批次按各省区公布的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原则。学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各个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各省区的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按照招生计划数1:1提档,对于平行志愿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分专业录取,分数相同时,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但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直接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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