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录取规则
济宁医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级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在同一投档单位内,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参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投档的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已满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提档后不退档;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江苏籍考生,学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籍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
第二十二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儿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精神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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