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楚雄师范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2. 本章程适用于楚雄师范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3.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4.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属性及层次
1.中文全称:楚雄师范学院
2.英文全称: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3.学校国标代码:11391
4.办学属性及层次:公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录取规则
1.招生条件:按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招生计划: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各省(市、区)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3.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进行征集志愿,直至计划完成。
4.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批次,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可:艺术专业(除书法学外)均认可和使用各省(市、区)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书法学专业在云南认可和使用云南师范大学组织的校考成绩,在湖南省认可该省书法学统考成绩、山东省认可和使用聊城大学书法学联考成绩,其它省(市、区)认可和使用各省(市、区)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6.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规则: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考生在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有部分省(市、区)按综合成绩投档,录取时则按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7.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报考英语、汉语国际教育、泰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其他专业不要求有英语口语测试成绩,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8.我校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三个本科专业在云南省属于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在其他省(市、区)的招生批次将按照各省(市、区)2020年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9.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请考生填报志愿时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1.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收费标准:学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400-1200元。
3.奖学、助学措施: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建立了集“奖、助、贷、勤、补、缓、提、保”为一体的帮困助学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均可获得不同层次与形式的资助。
第五章 证书发放
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楚雄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号
学校网址:http://www.cxtc.edu.cn
学校招办网址:http://zs.cxtc.edu.cn
招办联系电话:0878—3129000、3100887
传真:0878—3129000邮政编码:675000
电子信箱:cxsyzb@cxtc.edu.cn
第七章 其他
1.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2.本章程由楚雄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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