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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和专业计划数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不组织艺术类考生校考,认可各省联考成绩及高考投档成绩。如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认可各省加分政策,我校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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