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学校依据相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英语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法语限招英语、法语语种考生;日语限招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对于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业不安排分省分专业计划,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五条 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原则:
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专业志愿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学、设计学类专业取得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统考成绩×60%=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音乐类、舞蹈学专业取得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取得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统考成绩×60%=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厘米,男生不得低于170厘米。
以上各专业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采取不分文理、统一排序。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术科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依次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英语、日语、法语专业文理兼收。填报英语、日语、法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省外语总分的70%。外语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口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该省未测试口语,则按照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九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原则上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该专业教学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原则:考生必须取得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入围资格,高考成绩应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并通过教育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同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湖北普通文理类考生中实施“志满意得”关爱计划,在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其高考文化成绩超过我校投档线5分及以上,完整且不重复的填满了6个专业志愿,我校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其填报的专业志愿之一,不调剂至未填报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此外,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色弱受限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类、材料类专业色盲受限。
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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