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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本科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考生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如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一)除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艺术管理专业外,报考其余各院系(专业)的基本乐科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二)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

 

(三)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1.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高考文化成绩÷ 文化课满分)×4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舞蹈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 文化课满分)×3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表演(音乐剧)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基本乐科成绩高的考生;如基本乐科成 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4.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5.艺术管理专业

 

 考生专业合格,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单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外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6.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广东省考生均须参加声乐科目考试,器乐仅招钢琴专业考生;非广东省考生按考试大纲要求参加相应科目考试。

 

7.其他录取细则

 

(1)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2)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3)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四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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