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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江苏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特殊类型报名条件详见各分项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实行单独招生,考生须参加相关考试,按江苏省有关政策录取。艺体类、“专转本”、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考核方式参见各分项招生简章。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等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以投档分加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分数相同,则文科类按语文成绩(不含附加分),理科类按数学成绩(不含附加分),再相同将按照英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加分标准:A+加3分,A加2分,B+加1分,B、C均不加分。


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普通类考生,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分数相同,则文科类按语文成绩,理科类按数学成绩,再相同将按照英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采用“志愿清”,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特殊类型专业的录取原则:


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有关政策录取。


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考生须参加相关考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政策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统考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录取:文化成绩达到省控线且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校相应专业校考合格线(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达到省统考或联考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美术(设计)类专业录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控线的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书法学专业录取:文化成绩达到省控线且专业成绩达到我校书法学专业校考合格线(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达到省统考或联考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统考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文化成绩达到省控线且专业成绩达到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合格线(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达到省统考或联考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体育类、艺术类各专业进档考生若相应排序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文化成绩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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