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录取规则
天津商业大学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为综合成绩)和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两种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顺序志愿录取规则: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十条 学校专业志愿录取时依据属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安排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分数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需退档时,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低者做退档处理。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海南、山东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江苏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我校普通类专业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及对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依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如果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比较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时,先比较A+等级个数,如相同,再比较A等级个数,依此类推)。如选测科目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依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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