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江苏省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B及以上,报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及以上,必测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艺术类专业,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科目不得超过三门。
第十四条 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建筑学、电气类、艺术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其他专业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参加各省市的艺术类统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最多20分。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加上考生投档分,形成等效基准成绩后进行排序。等级级差加分办法如下: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6分、3分、1分。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投档成绩排序。艺术类各省市无另行规定文化课、专业课投档成绩折算办法的,按照文化统考成绩加专业统考成绩的总和排序。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均按照每个专业志愿级差2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
专业录取时考生同分比较规则如下:
1、江苏省普通类文、理科考生等效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投档成绩、投档成绩不含附加分、辅助投档分;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成绩;如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考生选测科目、必测科目等级;若仍相同,则选测科目文史类为史政、理科类为物化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2、江苏省外普通类考生若等效成绩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成绩;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3、艺术类考生若等效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江苏考生为语文、数学、外语不含附加分总成绩);语文、数学总成绩。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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