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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广东金融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金融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54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福路527号;邮政编码:510521


肇庆校区:广东省肇庆市星湖石牌;邮政编码:5260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的成绩达到50分(含)以上,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金融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录取中,我校在本科批次录取;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我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普通类(招生代码11540)、地方专项计划(招生代码31540)及没有特别说明的外省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办法,凡出档给我校的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高的考生第一志愿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额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2+2国际班”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中外学分互认项目单独院校代码(招生代码71540)专业录取规则: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总分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我校本科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等6省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上述6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专业志愿等指标,决定考生所录取专业。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BB)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我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 经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应用心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英语、翻译及商务英语等十个本科专业5710元/生•学年,其余本科专业每人5050元/生•学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750-1900元/生•学年。


中外学分互认项目收费标准:


金融学(2+2国际班)、会计学(2+2国际班)学生在我校学习(第一、二学年)和保留学籍(第三、四学年)期间,须缴纳20200元的学费和58280元的培训费(含出国语言强化培训费、双语授课费、合作大学教师来校授课和讲座费等费用),合计78480元。该费用分3次缴纳:第一、二学年开学时分别缴纳26740元的费用,第二学年结束时缴纳25000元的费用。在合作大学学习期间(后两学年)的学费由合作院校按其国际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每年合计约人民币15万~30万元(按各合作大学具体收费标准而定)。参加本项目的学生在广东金融学院和合作大学学习期间的食宿、交通、签证等费用自理。


金融学(2+2中澳班)、会计学(2+2中澳班)学生在我校学习(第一、二学年)和保留学籍(第三、四学年)期间,须缴纳20200元的学费和42800元的培训费(含出国语言强化培训费、双语授课费、合作大学教师来校授课和讲座费等费用),合计63000元,第一、二学年开学时分2次缴纳,每次缴纳31500元。西澳大学学习费用:由西澳大学按其国际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每年合计约25-30万元左右。(注:实际费用以西澳大学公布的费用为准。澳中国际文化交流协会收取20600元的项目管理与服务费,在学生第一学年入学时缴纳;另收取回国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并在学生回国返校后全额无息退回(学生获得赴西澳大学对接学习所需的澳洲签证后收取)。参加本项目的学生在广东金融学院和合作大学学习期间的食宿、交通、签证等费用自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2中澳班)学生在我校学习(第一、二学年)和保留学籍(第三、四学年)期间,须缴纳22840元的学费和45160元的培训费(含出国语言强化培训费、双语授课费、合作大学教师来校授课和讲座费等费用),合计68000元,第一、二学年开学时分2次缴纳,每次缴纳34000元。国外大学学习费用:在合作大学学习期间(后两学年)的学费由合作院校按其国际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每年合计约人民币25万~30万元(按各合作大学具体收费标准而定)。澳中国际文化交流协会收取20600元的项目管理与服务费,在学生第一学年入学时缴纳;另收取回国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并在学生回国返校后全额无息退回(学生获得赴西澳大学对接学习所需的澳洲签证后收取)。参加本项目的学生在广东金融学院和合作大学学习期间的食宿、交通、签证等费用自理。


金融学(3+X国际班)、会计学(3+X国际班)学生在我校学习(第一、二、三学年)和保留学籍(第四学年)期间,须缴纳20200元的学费和87420元的培训费(含出国语言强化培训费、双语授课费、合作大学教师来校授课和讲座费等费用),合计107620元。该费用分3次缴纳:第一、二学年开学时分别缴纳35000元的费用,第三学年开学时缴纳37620元的费用。在合作大学学习期间(后两学年)的学费由合作院校按其国际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每年合计约人民币15万~35万元(按各合作大学具体收费标准而定)。)参加本项目的学生在广东金融学院和合作大学学习期间的食宿、交通、签证等费用自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15393


传    真:020-37216086


电子邮箱:zsgduf@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duf.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duf.edu.cn


第三十七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李老师


监督电话:020-37216629


传    真:020-37216666


电子邮箱:jw@gduf.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金融学院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金融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金融学院授权广东金融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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