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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录取原则

河北工业大学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份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健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安排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录取规则如下:


(一)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最低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满足上述要求后,对进档考生按“先比较分数后比较等级,等级比较先选测后必测”的原则依次分配专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且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和必测科目等级的使用采取金牌榜排序, 即按获A+的多少排序,如获A+的数目相同,再看获A的数目,以此类推。如分数、等级均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一)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认可各省份投档规则,在各省份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各省份计算的综合成绩(不使用综合成绩的省份按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总分、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二)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认可各省份投档规则,在各省份已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总分、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安排专业,以分数优先、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为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除江苏省外,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


第十五条  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等实行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基本录取原则如下:


(一)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等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份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面向国家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学校承担的对口支援招生等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相关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具体要求:


(一)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


(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上四个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要求参照我校国际教育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办法执行,详情请见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


(三)河北工业大学芬兰校区招生四个本科专业分别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录取时四个专业之间可以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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