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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录取原则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顺序志愿录取省市,其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符合专业录取要求,以投档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理科类科目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文科及不分文理类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以及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除日语专业外,我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内蒙招办规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和海南省考生,录取时执行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和海南省2020年录取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我院在以上六省市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九条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作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舞蹈教育六个专业参加所在省市独立学院所在艺术类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参加独立学院批次录取。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


第二十条  高水平艺术团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简章、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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