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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东莞理工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使用单独代码招生;


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粤台高等教育合作办学项目“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使用单独代码招生。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编: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的学生在东莞理工学院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同时注册学籍、同时攻读两所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可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所修学分两校互认,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将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愿原则赴台湾相关专业合作高校学习一年,所修学分东莞理工学院予以认定,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监察处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本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设立四年制(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学位授予以及学生奖助贷、申请入党等由本校负责,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四年时间全部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原则上,试点项目班的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试点项目班的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项目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本校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及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投档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投档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省术科统考成绩高分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浙江、山东、海南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上述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本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学费:理科专业每生每学年5710元(人民币,下同),文科专业每生每学年5050元,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5710元,体育专业每生每学年571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2000元,学生本科阶段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不需额外缴纳学费。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在本部学习期间执行普通类学费标准。学生赴台学习一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由台湾合作学校根据其相关标准收取(2020年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约为每人每学年22000—30000元人民币,生活费、住宿费、学杂费未计入)。


住宿费: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原则上学习期内不做变动。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莞城校区每生每学年900—1500元。


学生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台湾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根据其规定收取。


如上级规定收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1.新生奖学金


2020年全国普通高考考生,第一志愿组填报东莞理工学院(不含征集志愿),获录取且正常报到,根据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广东省内,文科排名前8000名、理科排名前38000名的,每生奖励人民币40000元,分4年平均发放。


(2)在一二本分批次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科考生中排名第1且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本批次分数线的,每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一次性发放。


(3)一二本批次合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广东省),录取的文、理科考生中排名第1且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名前10%的,每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一次性发放。


2.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最高奖励每人8000元、每团队200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最高奖励每人2000元。


(2)企业奖学金:光大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岭南股份奖学金、方润华奖学金、方谭远良奖学金、华诚奖学金、华坤奖学金、黄锦弟音乐奖学金、李小瑶奖学金、盛茂源上德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种子奖学金、仲利国际奖助金、东莞外商协会奖学金、95届校友奖学金、ATL—东莞亨丰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驰鹏奖学金、雏鹰基金奖学金、大乘人才奖学金、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奖学金、东莞青旅奖学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益奖学金等,最高奖励每人10000元。


4.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发放,每年最高每人发放3000元。


(2)企业助学金:李小瑶助学金、新维思助学金等;资助金额最高每人5000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最高每人每年8000元。


6.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7.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信访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3170


电子邮箱:zsb@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dgut.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刘国阳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传    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箱:jcc@dgu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授权东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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