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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坚持阳光招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5%。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平行志愿的规则录取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集)志愿。


第十三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等级的要求,学校执行江苏省规定填报本科志愿的相应等级要求,即文理类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艺术类、体育类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得超过三门。如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调整等级要求,则按其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江苏省文理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先分数后等级、遵循志愿的录取办法,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同分高等考生专业志愿。其他省份文理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办法,专业志愿间也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考生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所在省有关政策执行,使用所在省文化、专业统考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分高者优先。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如与高考改革试点省份不同,按其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非外语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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