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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1.录取分数:严格执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录取分数线。

 

2.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则按照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择优录取考生。

 

3. 院校志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4.加分减分政策:在分配专业时,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省(区、市)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相关政策,如果考生所在省有特殊要求的,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5.专业分配和专业级差:对于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时(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采取“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

 

(1)专业级差:在同一院校志愿中,专业第一志愿至专业第六志愿的级差依次为3分、2分、1分、1分、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第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在级差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数学、理(文)科综合、外语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者。

 

(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3)浙江省、上海市、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六省(市),各项基本要求均按照其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4)江苏省: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报考我校普通本科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科目最低须达到2B,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安排专业。即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成绩排序,当级差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高的考生;如级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均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

 

(5)专业调剂和退档:在安排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6.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新生入学后将复试素描,不合格者,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或工商管理专业。

 

7.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只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若专业服从调剂的,可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未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8.艺术类:

 

(1)符合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报考条件,省统考成绩合格并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线;

 

(2)按教育部文件要求,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不再组织校考,专业成绩均采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统考成绩;

 

(3)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按综合分、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综合分相同,按高考文化课中数学、理(文)科综合、外语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者;录取时文化课单科成绩不设最低控制线;

 

(4)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60%+专业成绩,如果考生所在省对综合分有相关要求,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9.高水平运动队: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符合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并审核确认,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录取控制线和学校规定的分数线,按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

 

10.对口招生:

 

严格执行吉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统一考试的有关文件规定,安排专业时,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采取“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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