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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录取原则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录取批次、招生代码均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按照省招考委确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按照“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运动训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体育运营与管理和体育保健与康复五个专业,均按进档考生总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成绩相同,则依次参考考生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省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政策性加分后形成的成绩作为投档、录取的成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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