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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原则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面部、颈部、手部等常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及纹身,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2)、身高要求:女生162—175cm;男生172—185cm;(3)、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C字表)女生不低于0.5,男生不低于0.7;(4)、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具有良好的听说读写能力,有外语基础;(5)、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心脏病、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6)、无严重违纪行为和犯罪史;(7)、年龄不超过20周岁,即2000年7月1日以后出生。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2、《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3、《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应用电子技术》(直招士官生)、《通信技术》(直招士官生)、《无人机应用技术》(直招士官生)专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海军、战略支援部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考生须为2020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

 

第十九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所报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学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为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所填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不符合第一专业志愿要求时,即录取其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当考生均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时,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分专业实行专业类招生【电子信息类(包含专业: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一年后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科目。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院的艺术(美术类)类考生,我院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投档办法;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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