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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录取原则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非公安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生源不足时,我院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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