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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部分专业兼招文理科。

 

(2)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3)在录取过程中,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

 

对录取办法另有具体要求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具体要求执行。

 

(4)本省播音编导类专业考生,专业、文化成绩均合格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我院不承认考生其他学校的相关成绩。

 

第十二条    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实际的总成绩排队。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或顺序靠前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院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再次征求其意见,如还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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