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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遵照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划定的专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按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总分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对于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艺术类统考成绩,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统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时,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则从第二专业志愿开始,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在符合条件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以及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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