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2020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2020年普通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学院全称: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
2.国标代码:14183
3.学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857号,邮编:400072
4.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5.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6.主管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7.学院概况: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建设类高等院校,于2007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重点打造建筑工程技术类、建设工程管理类、建筑设计与规划类、交通与市政工程类、机电与车辆工程类五大专业集群,为国家输送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的技术91、管理能手和经营骨干。
学院位于重庆市主城南岸区茶园,占地面积约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4.8万平方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监督
第三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院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23-61752255(仅限投诉举报),邮箱:CQ61968185@126.CO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等详细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面向本地区考生公布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第七条 录取顺序与专业安排办法
1.普通文理考生录取顺序: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艺术(美术)类考生录取顺序:报考我院的艺术(美术类)类考生,我院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投档办法。
2.对进档普通文理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遵循“志愿优先”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其规定执行;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建筑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顺序: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
对进档艺术(美术)类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确定专业。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1.各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标准执行。
2.根据企业相关岗位情况,以下专业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身体残疾、心脏病及心脏病史、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7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米,矫正视力均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
(2)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要求无口吃、身体残疾、心脏病及心脏病史、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身高不低于1.7米,矫正视力均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要求无口吃、身体残疾、心脏病及心脏病史、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身高不低于1.65米,无色盲、色弱。
(4)室内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5)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专业要求无癫痫、斜视。
第九条 除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外,其余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用英语授课。
第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学院将在官网上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
第十二条 新生未按要求请假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收费,2020年普通招生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社区管理与服务、城乡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6200元/年;电子商务、商务管理、工业机器人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7300元/年;风景园林设计、室内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11500元/年;建筑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6000元/年;其余专业8100元/年;如有变化,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届时将在学院官网公布。
2.住宿费:1000元/年。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照《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退学休学及免收学生住宿费的规定》,根据实际学习和住用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助学保障
第十五条 我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院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入伍学生学费补偿、退役学生学费减免、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三峡移民学生教育资助、院级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新生圆梦助学计划以及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八章 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招生纪律及特别申明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或查询由学院发布的招生信息,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1.招生咨询电话:023-61968166,61968188,61968136
2.学院网址:www.cqjzc.edu.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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