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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原则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及部分省市高考成绩为依据。继续深入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实行远程网络录取方式。

 

第九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办法,在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原则上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规则择优录取。具体如下: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下同),满额为止;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考生报读的第二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依次类推。

 

2、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满额为止;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考生报读的第二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依次类推。

 

3、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满额为止;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考生报读的第二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依次类推。

 

4、单独考试招生和中职对口招生录取规则详见学校单独/对口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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