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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一)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学院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双语类或民语言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

 

(三)加分、降分按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四)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五)考生身体状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六)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的录取按照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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