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卫生职业学院录取原则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则遵循投档成绩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则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投档到我校的情况下,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其他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注:若投档分数相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严重色弱、色盲及其它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请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请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会影响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的就业。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身体复查,对体检不符合规定和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为了便于就业,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女性考生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九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档案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以便完成总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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