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条 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校后,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生考试院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以便完成总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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