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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实施 “阳光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一般不超过110%;省内首轮投档一般为1:1。具体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选考科目范围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三段投档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所有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录取专业,即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总分相同的考生,浙江省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其他省份参考英语、语文(文史类)或数学(理工类)、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和商务英语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无专业分数级差和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身体健康与专业体检受限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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