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第六条 报考条件:考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政审合格;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无传染性疾病。
第七条 学院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5个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文件精神,2020年在湖北省提前批公安司法类专科提前批录取,报考以上专业的学生需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综合测试(含体检、面试、体测及政审)。
第八条 体检、面试、体测及政审标准依据湖北省司法厅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院提前批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综合测试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专科录取分数线的湖北籍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女生比例为15%),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均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学院招生部门按照高考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考生,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学院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录取专业尊重考生志愿,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同批次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造假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司法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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