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录取,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根据各省规定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录取原则。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艺术类考生比较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
第二十二条 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统招批次录取,且取得全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成绩的江苏省普高考生可报名我校高职(专科)注册入学的专业。学校对注册入学进档考生,按其所填报的专业,按语数外三门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排序审核录取。当文化总分相同时,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综合排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可以优先录取,考生须在注册入学开始前,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报我校审核:高中期间获得过区、县级以上荣誉的考生;有艺术或体育特长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校级及其以上单位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项的考生;有其他突出才能的考生。优先录取考生须经我校研究审定,并报省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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