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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色盲色弱者不得报考医药卫生类专业。助产专业建议女生报考,其他专业对性别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统一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不同招生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江苏省内考生排序依据“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即对进档考生按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总分相同时,比较其选测科目等级高低。考生总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则按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江苏省考生必测及技术科目需达到合格或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及以上。选测科目不限,高职与本科分段培养项目(3+2类)等级要求为1C1D及以上,其他招生类型无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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