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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职业大学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无性别和比例要求。

 

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七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江苏省高考统招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对江苏省外高考统招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条 江苏省外高考统招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高考录取执行以下规定:

 

(1)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下同),选测科目等级不限。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选测科目等级不限;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下同)科目不得超过三门。

 

(3)文理科类录取:对进档考生分文理科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再按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并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被录取的,有服从志愿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无服从志愿者,作退档处理。

 

(4)体育类录取:对专业分和文化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5)美术类录取:依据全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分和文化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6)音乐类录取:依据全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分和文化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报考英语类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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