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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首都体育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首都体育学院。

 

(二)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

 

(三)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四)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首都体育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负责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学校各部门(单位)接受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首都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招生考试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专业

 

(一)体育教育专业(师范,含奥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教育学学位;

 

(二)体能训练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三)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含奥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教育学学位;

 

(四)休闲体育专业(含奥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教育学学位;

 

(五)体育旅游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六)新闻学专业(含体育新闻方向、奥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文学学位;

 

(七)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含奥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管理学学位;

 

(八)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体育管理方向),授予管理学学位;

 

(九)运动康复专业(含奥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理学学位;

 

(十)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健康管理方向),授予教育学学位;

 

(十一)舞蹈表演专业,授予艺术学学位;

 

(十二)运动训练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十三)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十四)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第九条  招生计划

 

首都体育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在上级核定的招生计划数中预留不超过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招生考试办法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统招考生填报首都体育学院志愿,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应本科批次填报。

 

第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已经公布的学校2021年各招生专业对学生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第十二条  招生考试办法及录取规则

 

(一)调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考试。在文化和体育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体育类专业本科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

 

1. 北京市考生

 

(1)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照体育成绩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2)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体育成绩高的考生。

 

2. 京外省(区、市)考生

 

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体育类专业投档方式,按照体育成绩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含附加分)。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三)新闻学专业、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运动康复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进档考生以文化成绩(含附加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等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四)舞蹈表演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舞蹈学类统考。在文化和舞蹈学类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的情况下,按舞蹈学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含附加分)。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五)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考生须符合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高考报名;具备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称号。

 

1. 依据体育总局、教育部文件规定,首都体育学院分别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和体育专项成绩录取控制线,并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分项目制定招生计划。项目之间的录取分数不可进行横向比较。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6)×30% + 体育专项成绩×70%〕,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分项目优先录取一志愿。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二志愿。

 

2. 足球项目的非守门员与守门员,按照考生实际情况分别录取;足球、篮球、排球(不含自由人)项目按照性别分别录取;田径项目按照“田赛”“径赛”“全能”分别录取。

 

3. 对持有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持有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4.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六)“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

 

“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相关专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录取。

 

(七)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八)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要求

 

(一)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及肢体残疾者,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均不予录取

 

(三)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体育教育专业、运动康复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不予录取。

 

(四)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60米。

 

(五)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符合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人〔2001〕49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首都体育学院将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师范生公费教育

 

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属于师范专业,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京教人〔2018〕2号)、《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等文件规定,体育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由市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规定学制年限)学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承诺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批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5年以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公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公费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须退还在校期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收费

 

经上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首都体育学院学费标准为:体育教育专业(师范)免收学费,舞蹈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其他专业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元-1200元不等。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为2020年标准,如2021年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发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奖励和资助

 

首都体育学院对2021年入校的学习成绩、专业成绩及综合素质优秀的本科新生给予学费减免,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及校级奖学金等各类资助。

 

第十八条  首都体育学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运动训练专业的一年级新生在学校凤凰岭校区就读,其他各专业的新生在校本部就读,其中竞技体育系运动训练专业新生在学校木樨园校区就读。

 

第二十条  首都体育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进行招生考试和录取,不向考生收取除国家规定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从未委托任何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从未以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开设任何形式的“预科班”“培训班”“培训基地”等。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首都体育学院网址:https://www.cupes.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s://zs.cupes.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首都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邮箱:zs@cupes.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10-82090776(传真),82099026

 

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82099015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首都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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