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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大学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职业大学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浙江、海南、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省市无具体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天津市、上海市、北京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无明确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课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空中乘务专业具体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方案及录取原则等,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八条 天津市“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录取的学生按照高职学校与中职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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