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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海南医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第三条  海南医学院位于“全国人民的后花园”——海南省省会海口市,具有七十余年办学历史,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港内唯一一所公办地方性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肩负着为国家战略培养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的重任。

 

第四条  招生专业

 

1.本科层次:共有30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精神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护理学、助产学、临床药学、药学、中药学、海洋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信息学、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应用统计学、应用心理学。

 

2.高职(专科)层次:共有5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药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审议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等,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二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21年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新生录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当投档分数相同时,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三)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四)当所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时,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允许专业组内调剂的,在专业组内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提示:医学类各专业、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及应用心理学专业不招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

 

第十一条  我校外国语言教学只开设英语语种,学士学位授予对英语等级有要求,建议高考外语科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报到、注册及毕业

 

第十二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形式向所属二级学院党委请假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层次

学费

住宿费

医学类

非医学类

4人间

6人间

本科

6000元/生·学年

4620元/生·学年

1400元/生·学年

1000元/生·学年

专科

6000元/生·学年

/

民族预科

4200元/生·学年

 

注:以上收费按照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学生奖助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录取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查询通道查询,也可通过我校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6893610、66895588

 

E-mail: hygz@hainmc.edu.cn

 

网址:http://www.hainmc.edu.cn/zsw/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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