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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闽南师范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闽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402)。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办学地址:

 

江滨校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圆山校区: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圆山大道顶厝188号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200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闽南文化与两岸交流研究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3年更名为闽南师范大学,2018年入选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目前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9个;省高原学科(群)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应用型专业群试点项目37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六条 学校纪委(福建省监委驻闽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专责监督。

 

第七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http://zsb.m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要求

 

第九条 学校2021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2021年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2021年体育教育(师范类)专业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非师范类)专业按体育学类进行大类招生。体育学类招生入学学生第一学年按统一平台培养,再根据学生成绩排名顺序及学生志愿分流到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类)或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非师范类)专业。学生成绩=(高考文化分/所在省高考普通本科分数线)*100*40%+第一学年学科基础课程平均分*60%。

 

凡报考英语类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区、市)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外,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各省(区、市)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为准。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录取规则按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其他对录取规则有专门规定的省(区、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考生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进行排序。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1.学校面向各省(区、市)招生的普通类各专业的录取规则,除考生所在省(区、市)有特别规定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录取专业或大类(以下简称专业)。

 

2.若出现同分情况,学校将根据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若无具体规定,同分排序规则为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在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考生投档所在的同一专业(类)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投档分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1.学校面向各省(区、市)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区、市)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均要求不低于生源省(区、市)艺术类本科控制线。

 

2.我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招生批次安排在艺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含编导类、美术类、音乐类),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录取时根据考生艺术类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1)福建省艺术类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

 

①广播电视编导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②美术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③音乐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备注:综合分计算公式中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2)在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其他省(区、市)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按该省(区、市)制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体育类录取规则:体育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均必须达到生源省(区、市)体育类本科控制线。

 

1.我校对福建省体育类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福建省体育类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

 

体育类综合分=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

 

2.其他省(区、市)若无特殊规定,同一轮投档考生成绩排序原则上按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章  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勤工岗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

 

专业

收费标准

批文及文号

一般本科专业

5040元/年

闽价〔2000〕费245号   、闽价〔2004〕费16号、闽价费〔2013〕176号等

重点学科专业

5460元/年

软件工程专业

9200元/年均(一、二年学费5040元/年,三、四年学费13360元/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

8640元/年

闽台合作办学一般本科专业

采用“4+0”模式,15000元∕年

闽价费〔2018〕190号

闽台合作项目艺术类本科专业

采用“4+0”模式,18000元/学年

闽价费〔2018〕190号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收费标准如下:

 

1.达理公寓4A、4B幢(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06〕298号)

 

2.达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幢(6人间):950元/生•学年(闽价费〔2006〕298号、闽价费〔2010〕43号)

 

3.瑞京公寓A、B、C幢(6人间):1030元/生•学年(闽价〔2002〕费83号)

 

4.瑞京公寓D幢(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10〕43号)

 

5.新学生公寓一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漳价审〔2014〕14号)

 

6.圆山校区2号楼(2人间):10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

 

7.圆山校区2号楼(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

 

8.圆山校区3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

 

9.达理学生公寓2号站、校内旧公寓(6人间):8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20] 434号)

 

10.校内15号楼6-7层(4人间):5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20] 434号)

 

备注:以上住宿标准不含空调部分,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的标准为:200元/生•学年(2人间),100元/生•学年(4人间),70元/生•学年(6人间)(漳价审〔2013〕27号)。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闽台合作项目)引入台湾院校师资和课程。就读国际经济与贸易(闽台合作项目)、经济学(闽台合作项目)、旅游管理(闽台合作项目)、公共艺术(闽台合作项目)、音乐学(闽台合作项目)专业采用“4+0”模式。

 

第二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闽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邮编:363000

 

学校网址:http://www.mn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6-2529991, 0596-2597633

 

纪律监督举报电话:0596-2591404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mnnu.edu.cn/

 

学校招生咨询邮箱:zzsyzsb@163.com

 

                                                                 闽南师范大学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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