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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本科、高职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6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以培养职业教育师资为主要任务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是教育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市属本科高校。2017年,学校进入天津市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行列。

 

学校构建了从学士到硕士、博士层次的完整职教师资培养体系。现有本科专业51个,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国家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天津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2个、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8个、天津市应用型专业建设项目12个;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3门、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课程4门,天津市一流本科建设课程14门。专业涵盖工学、教育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7个学科门类,拥有天津市一流学科2个,天津市特色学科群4个,省部级重点学科5个,省部级重点培育学科2个;拥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8个;与天津第一机床总厂合作共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获批天津高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获批天津市首个项目博士后工作站单位。学校建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2个,4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5个省部级技术工程中心、1个省部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1个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计划

 

1.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预留不超过学校总规模1%的招生计划。预留计划使用原则:

 

(1)用于录取平行志愿批次调档比例大于100%时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考生。

 

(2)用于录取进档同分考生。

 

(3)用于考生报考踊跃、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七条 学费标准:文科类(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44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5400元/生·年,艺术设计学类12000元/生·年,戏剧与影视学类15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2000元/生﹒年;高职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5500元/生·年,其他高职专业5000元/生·年;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学校部分专业以“双证书”培养为特色,学生选报相应专业后,学校将为学生提供技能培训,并收取400-600元/生·年培训费用。住宿费标准为7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1年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在自主招生考核评价中使用。

 

第十三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各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其他省份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之和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21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校考)》《2021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统考)》。

 

第十六条 面向技工学校单独招生录取规则详见《2021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独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面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录取规则详见《2021年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保送生录取规则详见《2021年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保送生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攻读辅修专业/双学位。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经选拔可进入“工程实践教育”实验班和“卓越职教师资培养”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辟“绿色通道”,建有完善“奖、助、贷、缓、勤、减、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资助、社会资助、就业帮扶等多种帮困措施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为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早餐鸡蛋和午晚餐主食、菜品、营养汤。提供6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专科起点”,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高职”。对符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则(修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费中职师范生的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收费标准及后续管理等工作按照学校与相关省(自治区)、市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度学校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咨询与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ute.edu.cn

 

E-mail:tutezsb@ tute.edu.cn

 

咨询电话:400-022-9678

 

监督电话:022-88181513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邮编: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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