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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塔里木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邮编:843300

 

学校代码(国标):10757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学校。由王震将军在1958年创办,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200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2017年成为“教育部创新创业示范高校”,2018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2019年进入教育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2019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20年荣获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2021年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现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是一所以农为优势,以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工、医、文、管、法、经、教育、艺术、历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校本部占地面积2613亩,校舍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目前新校区(东扩区)正在建设中,占地1964亩。学校现有教职工1316人,其中专任教师944人。面向全国31个省区招生,在校全日制学生20000余人。    

 

第四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塔里木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用型本科。

 

第八条 学制:普通本科四年(临床医学和动物医学专业

 

 五年);应用型本科“4+0”模式四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四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新高考模式(“3+3”)改革省份,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新高考模式(“3+1+2”)改革省份,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物理类考生依次按照物理、数学、语文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历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历史、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校以英语、俄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俄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区、市)专业统考成绩。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区、市)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统考成绩相加计算综合成绩,并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艺术统考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塔里木大学与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校、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展个别专业四年制应用型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合作院校,成绩学习合格者毕业后颁发我校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文凭。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如下:

 

 艺术类专业5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史类专业31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预科阶段按同等学历文科类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000元/年(4人间)。

 

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已建立了以绿色通道为先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校内奖学金、困难临时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贷、助、补、减为一体的资助体系,为全面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可靠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塔里木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7-4680620

 

学校网址:www.taru.edu.cn

 

电子信箱:tlmdxzsb620@126.com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塔里木大学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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