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学校全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3946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
第三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创始于1937年,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学院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校园占地面积1306亩,现有教职工1059人,全日制在校学生20000多人。内设教学院部13个,管理处室20个,教研室58个。建成院内实训室236个,院外实训基地330个,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5亿元。馆藏图书188万册,其中纸质图书148万册。建有国家骨干专业7个,陕西省一流专业2个、一流专业培育项目5个。开设51个三年制高职专业,涵盖机械、电子、生物、化工、建筑、医学、财经、旅游、师范、艺术等10多个门类,主要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专业人才,开展各种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八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录取原则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办法公开。全面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策划实施,保证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坚持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劵和物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造成责任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个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院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学院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依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学院有权作退档处理。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对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学院对男女生招收比例没有限制,各专业均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现行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若有变化,按价格主管部门新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音乐教育专业学费7000元/人·年;其他各专业学费均5500元/人·年。
第六章 奖、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依据学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高职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可获得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网上统一电子注册,可网上查询),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
邮政编码:712000
联系电话:029-33681888 33681999
传 真:029-33680001
学院网址:http://www.xianyangzhiyuan.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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