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简介:我校是2015年3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毕节试验区唯一一所师范类普通高校。学校坐落于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美丽的金海湖畔,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地方性、师范性、开放性办学定位,确立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从严治校发展战略,为地方培养品德高尚、基础扎实、艺术见长、一专多能卓越的学前教育教师。学校经过长期对幼儿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教育等五大领域的探索和积淀,秉承“立德、博爱、求真、尚美”的校训,以“十个一”作为学生的基本素养要求,形成了人文素养、科学素养、艺术素养、职业素养“四元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办学特色。
第四条
学校全称: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4152014538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专科
学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五条 我校今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21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照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十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划定的专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投档名单,根据“专业清”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及退档,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1.对于非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文化总分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总分仍然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对于艺术类专业,要求艺术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2021年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并按各省(市、自治区)2021年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艺术统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若分化总分仍然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在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或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专业由我校自主确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80分(按总分150分折算)。
第十四条 我校除英语专业而外,其他专业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条 在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0857—8317445
学校网址:http://www.gzbjy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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