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1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29)
2.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3.办学性质:公办
4.办学层次:专科
5.学制:三年
6.校址:
思明校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61号
翔安校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大道4566号
概况:学校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创办于1920年的集美学校水产科,办学历史悠久。学校坐落于风景秀丽的厦门经济特区,地理位置优越。设有航海学院、海洋生物学院、海洋机电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国际商贸学院、公共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二级学院。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注学生职业生涯和可持续发展,着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大力弘扬“嘉庚”精神,依照“海纳百川、崇德尚匠、产教融合、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秉承诚以待人、毅以处事的“诚毅”校训,坚持服务海洋、服务地方的办学定位,依托海洋、立足福建、面向全国、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培养面向海洋领域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等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各项教育教学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学校被授予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福建省文明校园、福建省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福建省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院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
第二章 录 取
第四条 学校2021年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2021年招生计划本和我校招生网站。
第五条 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2021年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福建省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省外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但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报考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考生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船员2016〔521〕号文件《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其中报考航海技术专业考生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及以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辨色力正常、肝功能正常。
报考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考生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男女生身高均不低于155厘米,无红绿色盲、肝功能正常。
报考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分析检验技术专业的考生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无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第七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按闽价〔2000〕费字245号和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按照闽价费〔2006〕297号、厦发改收费〔2017〕170号文件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为600~1200元/生/学年。学生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及本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上述学费、住宿费和退费规定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助措施
第九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嘉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等。
第十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已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和求职创业补贴、医疗补助以及社会力量提供的各类奖助学金等较为完整的学生资助体系,承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一条 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同学,国家施行学费补偿和减免的资助政策。
第五章 学历文凭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升入相关本科学校学习,并积极为考生创造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监督电话:0592-7769307。
第十五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大道4566号 邮编:361100
联系电话:0592-7769322,7769288 传真:0592-7769322
E-mail:xmoc522@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xmoc.edu.cn/
学校招生办网址:http://zs.xmo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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