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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及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具体录取规则是:

 

1.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10%以内。

 

2.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3.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4. 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本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5. 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专业在高考成绩达到广西及有关省(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分数线后,根据专业统考(联考)术科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文化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无术科成绩的不予录取。美术、音乐、体育术科成绩以广西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或生源所在省市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本校不另安排术科考试。

 

6.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进行录取。

 

7. 学校认可各招生省份艺术类联考(统考)成绩或艺术考生在该省其他院(系)取得的艺术专业成绩。

 

8. 外语语种:非英语考生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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