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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全国高考统一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4666。

 

第五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龙翔路中段。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考生申诉电话:18678436930。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计划经教育厅审批后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阳光招考平台、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1.招生对象为参加2021年普通高考且成绩达到我校投放了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线的考生。

 

2.春季高考招生对象为山东省参加2021年春季高考且成绩达到我校相应批次录取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程序和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1.按照各省志愿设置规则和投档比例接受投档,首次志愿投档录取考生未完成计划数时,接受征集志愿投档。

 

2.山东省、河北省、海南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志愿填报模式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不分文理科,各专业进档考生除非因体检等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均可录取。

 

其它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志愿填报模式以“院校”为单位,各专业的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专业计划为基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3.各专业录取若出现同分情况,则按考生高考成绩位次择优录取。如果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它录取规则要求,我院按其要求执行。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考加(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

 

5.山东省春季高考录取依据进档考生高考成绩,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及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要求的一律予以退回,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各省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2-58952600、0532-58952566

 

招生信息网:http://www.qdec.edu.cn

 

官方微信公众号:青岛工程职业学院

 

电子邮箱:qdgczyxx@163.com

 

官方QQ群:751495069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

 

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shandong.gov.cn/

 

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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