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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红河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4736

 

学院简介: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高职专科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毕业后颁发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学院由红河州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接受云南省教育厅指导,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招生工作组,负责全省招生宣传、咨询和部分专业考试工作,并在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和指导、监督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1年学院12个专业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九条  招生专业:

 

学前教育、大数据与会计、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应用电子技术、陶瓷设计与工艺、跨境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技术、生态农业技术、应急救援技术、医学美容技术。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学院高职专科录取的学生均需参加全国普通招生统一考试或者云南省三校生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必须通过云南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艺术、体育类考生成绩合格才能填报我院志愿。

 

第五章  录取规则及录取结果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工作由省教育厅设立的招生机构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我院将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艺术、体育类考生在文化分和专业分均上各省划定的艺术、体育类专科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史、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市、区),执行相关省(市、区)的录取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我院收取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活动,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十六条  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南侧红河州职教园区

 

邮编:661100

 

招生咨询、联系电话、传真:0873-3055111  305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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